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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才律师:劝人自首还被送锦旗?第96章 吴俊贤,你惹一个疯子干嘛!(1/2)

    刑法具有谦益性,这句话很多人都听说过。

    那什么叫谦益性,说人话就是,其他那些法实在管不了的情况下,才会动用刑法。

    你可以把刑法看作是真正的“底线”。

    由此也引申出了很多关于比如“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等的原则。

    霍主任的意思就是说,刑法上应该没规定说没有资质做劳务派遣就犯罪,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到犯罪那个地步。

    而周云的意思是,事情已经特别严重了!

    就和之前烂尾楼一样,很多事就怕查,平时大家都是互相糊弄的,一旦有人真的深入调查就会发现,事情非常严重。

    而刑法里面有一些兜底性的规定,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第四种情况: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公共场所,除了家之外都可以算公共场所,严重混乱,什么是严重混乱,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叫兜底性规定。

    同理,非法经营罪也一样,第四种情况就叫: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学界对于各类兜底性规定早已经诟病很久。

    而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当年最有名的三大“口袋罪”。

    当然,到了现在,法学界认为,有一些新的罪名也有点口袋化的趋势,比如很多人熟悉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俗称的帮信罪。

    但是,为什么会有这种兜底性规定,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

    说人话就是,法律肯定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所以如果严格遵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那就会出现一种情况。

    某个行为情况很严重,但是却没有合适的规定来作为对应。

    现实中现成的例子,非法经营罪,像是前两年对于那些网络水军进行整治,最后都落到了非法经营罪上面。

    依据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这个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也就是说必须获得国家许可才能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所以网络水军的头头们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定了非法经营罪。

    那同样,劳务派遣也要有资质啊,也有准入制度,这些老板们没有资质从事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凭什么就不能定为非法经营罪了呢!

    人力资源市场难道就不是市场了吗?

    周云的话让霍主任目瞪口呆,或者说以前他从来没有往这方面想过。

    因为也不可能有人做这种调查,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差不多,也是属陀螺的,不抽一鞭子不会动。

    那只要没人来提仲裁,就说明没事啊,那就不需要主动介入。

    没话说了,彻底没话说了。

    周云继续道:“所以霍主任,这个事在法理上是能说通的,而现在,我们的证据都已经收集好了!

    “一起报案,绝对有搞头!”

    法律什么的,说到最后都要归于经济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我们以前在政治课本上常见的一句话。

    所有的账算到最后都是经济账!

    公安机关不可能每个案子都无底洞般投入人力和物力调查的,因为这些都是有限的,公安经费就那么多。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没钱。

    但现在,周云已经把证据都做好了,只要那边立案走程序,这案子就妥了!

    霍主任被说服了,这样的情况下,好像确实可以搞……唉,只能再苦一次劳务老板们了。

    新广区这边搞定了,周云开始继续跑其他区,不需要太多,只需要三四个区一起,公安机关那边绝对会立案!

    总之他要做的就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有人得到了政绩,有人拿到了工资,还有人蹲了号子,你就说这样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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