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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才几个钱,你玩什么命啊!第一百零二章 **?还是婚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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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能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光明银行应对我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其实是个死结,就像是物业和小区一样。

    物业是要赚钱的,同样,银行业务员也是要通过销售理财产品来赚钱,那肯定是卖的越多越好。

    高风险的理财产品同样意味着银行这边的高收入,谁去了都想多卖。

    风险告知给你说的模棱两可一点,反正卖出去就行。

    所以老唐才说,对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原则,你应该老老实实把这个基金的情况都说清楚,风险多大都列明白。

    但你没有,平时的话没办法,在法庭上你肯定要承担责任。

    丁主任同样开始辩论,但他说着说着就开始车轱辘话了。

    主要是他这边能拿出手的证据只有风险告知提示,以及客户风险评级,那也只能拿这个说事,翻来覆去就是说,我这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终于,审判长开口打断了丁主任的话。

    “法庭辩论结束。”

    “原告还有没有要补充的?行,现在休庭。”

    都没有再问被告了,审判长也担心对方再说起车轱辘话来。

    庭审结束了,并没有当庭宣判,老唐收拾东西直接离开。

    这个案子已经不是审判长自己就能判的,必须得经过庭长甚至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讨论。

    又是等待的时间,时不时的,法官还会打电话询问一些情况。

    慢慢的,老唐已经知道了法院的倾向,最起码这次是倾向于投资者的!

    正如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是弱势一方一样,在面对银行这个代销商以及各种基金公司时,投资者同样处于弱势。

    很多人就是听了几句话,跑去买理财了,毕竟总是有人说,你不理财,财不理你。

    一方什么都不懂,那么另一方肯定要好好告知,现在你自己举证没办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网上,很多金融律师,投资者,网络大v和银行从业者对于这个案子已经吵成了一团。

    各方都坚持自己的想法,都在说责任应该由对方承担。

    十天后,京州市中院重新开庭。

    认定光明银行确实没有尽到适当性告知义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31条以及32条规定,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如果申请人主动购买超越其风险评级的理财产品,应当在认购的同时进行确认。

    但是考虑到吴友花有过多次的投资,其应当对投资产品和其自身风险的匹配进行关注,所以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做出判决:光明银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吴友花支付五十万元!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光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驳回吴友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听着判决结果,老唐顿时笑了,这个判决和前世的判决差不多。

    依旧是开窗理论,自己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是在打官司的时候绝对不能说自己有责任,肯定都是你们的责任,所以你们应该都赔!

    法官肯定要酌情的,一酌情,让你也承担点责任,那判下来正好就是心里的预期目标。

    丁主任这边听到判决顿时急了,同样来到法院的马行长转头问道:“丁律师,这怎么回事,这案子怎么会输呢?”

    他当然知道自己的业务员对于理财产品销售一向比较粗犷,但是,居然要因为这个承担责任了?

    丁主任低声道:“肯定是和那个唐方镜有关系,他现在名声大,里面应该有问题,要不我们上诉吧?”

    马行长没说话,他是知道二审情况的,一般来说二审要改判,法官还得申请,还得经过批准等一系列流程。

    所以很少会出现改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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